一、行业自检工作简述
为扶优打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本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此项自检工作;自检范围为广东省内市场销售产品企业,包含大中小微企业、协会会员与非会员企业、省内与省外企业的产品。
本工作既不是政府授权的市场监督抽查行政行为,也不是消费者委员会委托的比较试验工作。纯属协会参考比较试验,依据协会相关工作办法,自行开展的质量评价工作。本工作主要流程:首先,协会常务会长会议投票决定本年度行业自检工作的总体规划。其次,秘书处据此制定每次的自检方案,该方案仅抄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并对包括常务会长在内的所有线缆企业予以保密。其三,方案执行,具体包括“购样与登记→送样与测试跟踪→测试结果意见反馈→专家讨论→结果发布”等环节。在执行过程中,相关企业暂停入会,结果发布前将报告报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征求建议。最后,部分不达标企业与产品证据并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寻求进一步处理。近期,协会工作人员从深圳、佛山、广州、惠州、肇庆、潮州、梅州、江门、清远、汕头、中山、东莞等五金市场随机购买了共57个样品,涉及省内57个品牌,其中阻燃YJV样品54个,普通YJV样品3个。协会委托权威机构依据GB/T 12706.1-2008《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和GB/T 19666-2005《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标准检测,结果分析如下:57个样品中,不符合标准产品总数38个,其中37个阻燃YJV,1个普通YJV,具体如下:本次57个样品的价格从75-142元不等。按照下附专业成本核算表,以2020年4月每吨44000元的铜价为基准核算,每米“ZC-YJV 3×50+2×25mm2”电缆的材料成本价为80元,另加16%的综合毛利,推荐线缆采购商的采购指导价为96.80元。依据检测结果及专家意见,满足下列2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的产品列入本名单:2、包括“成束阻燃性能”在内,至少2个项目不达标。据此,共13个产品列入本名单,针对这13个产品与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以下19家企业产品自检符合标准,列入五星推荐产品。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历年广东线缆最具竞争力20强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占据了广东市场60%以上。以下产品虽然仅有一项,即“成束阻燃性能”不达标,未列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名单,但因企业没有正视该问题,未做出积极的回应、整改,所以采取以下措施:(1)移交产品证据给相关质量、认证、市场监管部门。
(2)纳入“重点风险监测产品”名单,作为后续行业自检重点抽检产品。
以下企业产品虽然存在部分质量缺陷,但并未产生严重后果,且企业积极整改,即时召回问题产品进行报废处理,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且积极承诺、保证质量,所以列入“提醒注意企业”名单,请这些企业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避免再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广东新荔湾电缆有限公司、南方珠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瑞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东风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深电缆有限公司、中山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程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阳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牌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东江电线厂、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安达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东莞市通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华洋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定义:试样在规定条件下被燃烧,在撤去火源后火焰在试样上的蔓延仅在限定范围内,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发生或蔓延能力的特性。分类:成束阻燃试验通常分为ZA、ZB、ZC、ZD四类。影响电缆阻燃性能的材料通常有护套材料、阻燃包带、填充材料、绝缘材料等。护套材料、包带不具备阻燃特性是ZC-YJV电缆成束阻燃性能不达标的主要原因。ZC-YJV电缆的交联聚乙烯绝缘是易燃材料,这类电缆的成束阻燃性能主要依赖于护套材料的阻燃性能和阻燃包带的阻燃性能。如果未采用阻燃包带,就容易导致ZC-YJV电缆的成束阻燃性能不达标。1、推荐线缆采购商ZC-YJV 3×50+2×25mm2的采购指导价为96.80元。2、不购买三无产品。购买YJV电缆产品时应先检查产品线身印字,是否连续清晰地标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额定电压、执行标准等,并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等。关于执行标准,可上网查询是否与产品范围相符合,以避免安全隐患。3、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可优先选择行业自检五星推荐产品及推荐销售商。在电商购买时选择官方旗舰店或自营店更值得信赖。在线下商铺购买时,建议选择大品牌的直营店或有官方授权资质的经销商购买。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第十三条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参考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比较试验方法,协会组织专家开展本行业的行业自检和质量评价工作;同时在行业内公布质量达标状况。按照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星级评价,向市场、社会、用户做推荐;5、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2年2月6日):第四条 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作用。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提供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反映企业及消费者的质量需求,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十八)推进质量全民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2018年):23.营造共建共治共享质量治理格局。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