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
27.某招标项目,在合同签订时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在修改了个别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后计算得出的价格。招标人认为招标工作已经结束,于是按中标价签订了施工合同。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中标人的投标价并不等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形成签约合同价的依据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投标价,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复核,对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违反招标控制价规定的行为进行修正。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特征和工程数量等所引起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修正。招标工程量清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擅自修改后未被评标委员会发现并否决投标,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若影响招标项目履行的,还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4.1.3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合同标的为单位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6.1.4规定:“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措施项目费
28.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12个月,根据现场签证内容、工程量及价格,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的扬尘控制措施费(含施工场地硬化、扬尘喷淋系统、雾炮机、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场地绿化)和智慧管理设备及系统费(含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设备及系统、施工场地视频监控设备及系统和人工智能、传感技术、虚拟现实等高科技技术设备及系统)按实际发生办理了结算。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应当按工期与成本费用的比例计入工程造价。会计上的摊销,是指企业除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的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可以按照其收益年限,按年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冲减当期利润的会计处理办法。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所指的摊销,是指允许计入工程造价的比例。至于不能计入工程造价的部分,可以认定为这些资产继续使用的价值及残值。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扬尘控制及智慧管理建设的费用,一年工期及以内按60%计算摊销费用;两年工期及以内的按80%计算摊销费用;两年工期以上的按100%计算摊销费用。”
扬尘控制及智慧管理设施设备中,有的设施设备有重复利用价值。如扬尘喷淋系统、雾炮机、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和智慧管理设备及系统费(含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设备及系统、施工场地视频监控设备及系统和人工智能、传感技术、虚拟现实等高科技技术设备及系统)等;有的没有重复价值,甚至还要进行处理。如施工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不含可以移植或利用的)等。两年工期及以内的,选择成本低的设备比较合算。工期两年以上的正好相反。这些是施工现场管理应当权衡的问题。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的设施设备推销,都是按低值易耗品对待的。有的设施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是固定资产。如喷淋设备系统,包括以下设备及系统:围挡喷淋系统、雾炮机、塔吊喷淋系统、洗轮机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都可分项计入固定资产。围挡喷淋,一般利用施工围挡,采用高压PE管或者增压PPR管环形布置,每2米设一个喷头,喷距在4~6米之间。雾炮机的品质,主要看两个关键部件:一是泵大小和喷头数量;二是风机大小。风机大小决定喷距远近,雾炮喷出的量程通常为30、40、60、70、80米。塔吊喷淋系统,一般对塔吊通高布置高压软管,通常说100米、120米,是指高压软管的长度;塔吊臂上安设6分镀锌管,每2米一个喷淋头,标配长度50米。洗轮机又称作洗车台,一般装设在工地大门主路上,对车辆底盘进行清洗,使灰尘不带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监测施工地的PM2.5、PM10、噪声、湿度、温度、风向等,可多项联动,可与总控室联网对接监测等。但这些设施及设备规定的摊销年限比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都要短。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而多推销的成本费用,直接冲减了企业利润,将导致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措施项目费
29.某工业厂房建筑项目,厂房为钢结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时,评审专家提出:钢结构不需要计算满堂脚手架,概算中计算的满堂脚手架费用应予取消。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一定。是否需要满堂脚手架,主要取决于构件、部件安装以及装饰施工的需要。不吊顶或不设屋盖支撑系统的,可以不考虑满堂脚手架。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4.2.4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中:(1)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施工方案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钢结构厂房主要承重构件是钢柱、钢梁、钢结构基础、钢屋架、钢屋盖和钢墙体等,广泛用于工厂、仓库、办公楼、体育馆、飞机库等。钢柱一般采用H型钢或C型钢(通常用角钢把两根C型钢连接);钢主梁一般采用C型钢和H型钢;侧撑梁通常采用C型钢或槽钢;瓦分两种:一种是单片瓦(彩钢瓦),另一种是复合板(聚苯乙烯泡沫板、岩棉板、聚氨酯板)。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材质和焊接、涂装、下料;装配。钢柱、钢梁(屋面主梁与侧撑梁、吊车梁)、钢檩条(屋面和墙体)、钢屋盖和墙面以及屋架上弦直拉杆、斜拉杆、隅撑等,可以依托钢构架和可移动升降脚手架完成,但有吊顶要求的,其轻钢龙骨连接件、固定结构等,仍需要满堂脚手架配合施工。在钢结构拼装中,钢柱与钢结构基础以地脚螺栓、钢柱与钢屋面主梁以高强螺栓进行锚固,其他钢构件主要通过焊接完成。屋盖支撑体系一般由横向水平支撑、纵向水平支撑、垂直支撑和系杆等组成,可根据钢结构形式、跨度大小、厂房高度、吊车吨位和建筑物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等设置支撑体系。常用的钢支撑材料有角钢、圆钢、槽钢或方管、圆管等。在这分享造价培训提供的一个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百度 “ 贡献造价学会 ” 即可,告别找信息价的烦恼,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
综合
30.单位工程建安造价,与建(构)筑物固定资产历史成本有什么不同?
两者的计算角度和口径完全不同。一个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对工程建安费用进行的成本计算,另一个是以自然数量为对象,按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对独立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进行的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或建筑安装产品成本是按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从工程建安费用项目组成角度进行的计算,只考虑了形成建筑安装产品实体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辅助形成产品实体(措施项目费,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建安工程应当负担的税费。应分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工程建设其他费没有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单位工程建安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直接费+管理费+其他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组成。其中,规费分别计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其他项目费中。
建(构)筑物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是从投资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角度考虑的。投资人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按照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支出,都可计入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投标报价
31.为保证合理低价中标,投标报价时,对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应当如何进行调整?
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单价,执行所在地区相应专业工程综合工资单价,在取消了最低工资单价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新定额子目人工工日含量是按项计算的,也没有调整空间。招标控制价中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是通过定额子目组价方式确定的。材料单价主要采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所在地区发布的预算价。预算价相对实际工程采购单价,主要材料(钢筋、砂、石、水泥等)有3%~5%的下调空间,其他材料有10%~15%的下浮空间;材料含量也是按标准施工工艺测算的,标准工艺没有考虑施工水平提高而获得的节约,也可以适当进行下浮。施工机械费与定额水平相差不大,但提高机械化程度和机械使用率,也可降低消耗量。这部分费用下浮空间很小,可以不下浮。管理费和利润,可以作为下浮的重点,管理费可下浮30%~50%,利润可下浮60%~80%,但不能将费率设置为零星。完全不计管理费和利润涉嫌低于成本竞标。建安工程造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金及附加(包括维护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投标费用等。这些都是必须发生的费用。利润是毛利。在会计核算上,毛利等于不含税销售收入减不含税销售成本。利润总额等于毛利减期间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从理论上讲,建安工程造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应该相当于车间制造费用。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超高增加费,下浮空间较大,可在25%~35%之间。周转材料(模板、脚手架等),消耗量没有考虑降低损耗率数和提高周转次数的节约空间。垂直运输费和超高增加费考虑了高度增加而产生的费用,没有考虑利用已有设施设备而节约的费用,实际利用低于按预算标准测算的工程数量。
工程结算
32.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建设单位提出对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内容,另行提出了承包人不能接受的新要求,致使工程结算陷入停滞。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示范文本》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是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执行的标准。凡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内容,除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有事先约定外,应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但协商一致的情形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具有法定效力。承包人可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若建设单位仍不接受,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进行处理。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委、局)2007年第56号部长令)第二条规定:“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第五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1.5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假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控制价
33.某项目,招标人要求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控制价不计不可预见费。这一做法对吗?
不对。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控制价必须计取不可预见费。工程建造主要是在自然条件和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而自然条件和特定的社会条件具有不可预见性,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没有工程变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等,也不可能不发生合同价款调整。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2.0.18规定:“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附录D 其他相关规定与说明”第一项“单位工程取费相关规定”规定:“总概算中的预备费按工程费用(即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之和)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两者之和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其中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分别按 5%计取”。“附录D 其他相关规定与说明”第二项“工程费用相关规定”第6目规定:“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规定估算,但不应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E.24:暂列金额明细表”列举的暂列金额包括不可预见费和工程检测费两项,其表注要求:“此表由招标人填写,若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
其他项目费
34.某项目招标控制价,把室外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等列为暂估价项目。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一般是由没有进行相应工程设计引起的。应该进行工程设计而不是设计,是发包人或委托人的主观行为。暂估价项目有三个特征:必然发生;暂时不能确定价格;暂时不能确定价格是客观条件引起的。室外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等,为普通工程,工程做法简单,专业要求不高,材料价格公开透明,签订合同时只要进行工程设计,就可以计算工程量及价格。暂估价项目应区分不同材料、专业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估算,列出明细表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单价、数量等。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委、局令2007年第56号)新增术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因此增加了暂估价的相关规定。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2.0.19规定,“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但在工程合同签订时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
其他项目费
35.某项目,没有由发包人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需要总承包人参与协调管理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却在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中列示了工程总承包服务费。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项目及需要总承包方参与协调管理的工作内容及要求,是计取工程总承包费的前提与基础。若没有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项目及需要总承包方参与协调管理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不能计取工程总承包费。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2.0.21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应由总包单位参与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附录D 其他相关规定与说明”第二项“工程费用相关规定”第10目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取,该费用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并计入工程造价。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算。”
其他项目费
36.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计算了工程配套费。问其原因,是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而计算的分包单位利用总包单位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工程造价费用项目组成中没有工程配套费的列项。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工程配套费是指在建设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中,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利用总包单位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自行协商,并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应在各阶段工程造价列项。工程配套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空调专业3%,其他专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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