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健民
2020年7月,住建部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定额等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形成机制不够科学”等问题。业界都知道,工程计价依据中“定额”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且一直由政府主导的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标准取决于社会平均劳动力水平和效率。分析发现,这种模式不仅抑制了企业自主经营发展,也妨碍了工程造价的市场化竞争。新环境下,为了完善工程造价运行机制,引入“大数据+”技术至关重要,通过全面汇聚业务信息,深层次进行技术开发形成“数据链”,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不仅能加快工程造价改革进程,也能实现价值凸变。下面,笔者简要分析一下“大数据+工程造价”之应用价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供同行参考借鉴。
“大数据 +工程造价” 应用价值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切实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的同时,也为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有效转变工作方式。采用传统方式计算某工程项目的造价通常需要两个步骤,即:算量和计价。首先,根据图纸算出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其次,套用相应定额进行组价;最后,结合一系列取费得出项目的工程造价。由此不难发现,图纸是传统方式下计算造价的前提,缺少图纸,造价将很难计算。“大数据+”彻底转变了造价方式,可根据“项目规模、功能定位、规划指标”等内容,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提取人工、材料、工期”等,并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依据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快速计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
(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一是“大数据+”可使预算数据更加准确,进而有效控制造价;二是“大数据+”,可以对项目全部历史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工程造价,使预测结果更加可靠;三是“大数据+” BIM 技术,还可以对项目的全过程数据进行分析,为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可靠保证。
(三)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一是随着“大数据+”在工程领域的广泛应用,可深层次研究政策与市场的作用、计划投资与市场价格的关系,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投资计划,不断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二是深度挖掘数据,根据数据间的内在联系和外部特征分析研判规律性内容,充分发挥功能性作用,为行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促进投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大数据+工程造价” 存在问题
“大数据+”技术给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由于推广应用还处于初期阶段,从“数据标准、数据收集、数据共享到使用、分析”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计价标准。一是国内虽然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定额思维”仍在造价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因各地区定额不尽相同,致使不同地区间的计价依据大相径庭;二是各地区要素市场情况不尽相同,人工、材料价格差异都比较大,致使各地区编制的造价信息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三是因为各地区的工程造价信息独立管理,互不交流,导致无法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无法实现跨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查询与调用。
(二)缺乏数据统计分析。目前,各地区官方发布的造价数据只是进行了简单分类和整理,没有进行深度挖掘,建设方、施工方、咨询公司所掌握的工程造价数据基本上都未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分析,无法有效使用,也不能为建设项目投资提供准确参考依据。
(三)无法实现数据共享。一是因各地区工程造价信息系统独立运作,在管理上也各自为政,缺少统一的国家级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且系统数据存储格式也不一致,缺乏数据交换协议及行业“接口”标准,致使各地区间工程造价数据无法互联互通;二是建设单位之间、施工企业之间、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不愿意共享彼此的工程造价数据,即使同一家企业的数据,因为存在内部竞争,相互间也很少共享,“信息孤岛”仍存,资源浪费严重。
(四)数据更新不够及时。一是官方发布工程造价数据是通过地方期刊和工程造价网站完成的,这些数据当月或次月进行采集、归纳和加工,次月或者再下一个月才发布,因此,对外发布的工程造价数据至少延后一个月,如发生材料价格短期内剧烈波动行情,数据就会失真;二是指标数据通常是按季度发布的,有的地区半年或一年发布一次,甚至有的地方根本就不发布,存在滞后现象,缺乏时效性,导致造价人员查询的数据不是最新的,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
“大数据 +工程造价” 改进措施
针对“大数据+工程造价”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有针对性进行整改,以适应市场化需求,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一)建章立制加强协同。一是建立健全由中央到地方各部门高度统一的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的互联互通;二是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工程造价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标准的统一、数据的采集及信息的集成”,形成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相互协同;三是配套制定工程造价数据“采集、更新、整理、使用”等法律法规,建立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各使用单位参与建设的管理体系,以制度约束促进规范化运作。
(二)完善数据发布机制。一是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全国性工程造价综合数据发布平台,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咨询机构、软件厂商等社会组织及时上传已完工项目的工程信息、人工、材料价格等数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即时发布运行机制;二是鼓励企业或个人共同开发利用工程造价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激励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共同发展。
(三)深度开发消除干扰。运用“大数据+”技术研究工程造价数据时,不需要进行抽样分析,可进行全案数据的研究,难免会产生数据“噪声”,进而影响对工程造价数据的分析。因此,利用“大数据+”技术时应明确对象,减少数据“噪声”干扰。如:以建设方作为买方,其研究对象应是卖方行为,数据分析时,应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承包单位的报价等数据整理挖掘即可,不必要对各承包单位的成本数据都进行分析。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为有效收集和运用工程造价数据,就要保证数据来源及存储的安全可靠性。一是对不同岗位的数据维护人员操作权限进行明确区分;二是对数据采集实施加密传输及储存,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三是完善数据运行维护机制,定期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备份,确保其稳定可靠。
新形势下,“大数据+”技术作为推动工程造价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之一,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定额等计价”模式已渐行渐远,只要把“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就一定能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实现工程造价的价值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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