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2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执行的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盛创 证券代码:83463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和记录被评估单位重大客户的股权变更情况
中科盛创第一大客户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大股东于2017年4月7日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集团)变更为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持股82%)。评估基准日内被评估单位主要客户大股东并非持续为大唐集团,评估师在进行评估过程中,未发现相关情况,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对收入预测相关核查验证工作不到位
评估机构在未对主要客户华创风能进行访谈和函证、未确认合同预付款是否收到、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情况下,仅依据合同及网上查询相关风电项目风场是否存在,即对被评估单位与华创风能2014年、2015年签订但一直未履行合同2018年及以后的预测收入予以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收入预测评估依据不充分
评估中,对来自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的营业收入预测依据不足。评估机构仅依据被评估单位与金风科技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及意向排产即进行收入预测(2018年至2022年对金风科技预计收入占当年收入比重分别为21%、33%、62%、60%和58%),相关评估依据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第六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意见。公众公司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公众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重大资产重组提供顾问服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中铭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执行的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盛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和记录被评估单位重大客户的股权变更情况
中科盛创第一大客户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大股东于2017年4月7日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集团)变更为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持股82%)。评估基准日内被评估单位主要客户大股东并非持续为大唐集团,评估师在进行评估过程中,未发现相关情况,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对收入预测相关核查验证工作不到位
评估机构在未对主要客户华创风能进行访谈和函证、未确认合同预付款是否收到、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情况下,仅依据合同及网上查询相关风电项目风场是否存在,即对被评估单位与华创风能2014年、2015年签订但一直未履行合同2018年及以后的预测收入予以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收入预测评估依据不充分
评估中,对来自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的营业收入预测依据不足。评估机构仅依据被评估单位与金风科技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及意向排产即进行收入预测(2018年至2022年对金风科技预计收入占当年收入比重分别为21%、33%、62%、60%和58%),相关评估依据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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